柳 州 市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件
柳交执法〔2017〕46号
关于落实2016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
群众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情况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自治区2016年度绩效考评中“瓶装液化气无证经营网点泛滥,运输市场管理不规范,非法营运严重,过期报废的瓶装液化气可能会流入市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的群众反馈意见,按照柳州市绩效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群众反馈意见建议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部署,柳州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自治区2016年度群众反馈意见建议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整改,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整治工作从2017年5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按照整治工作的安排,城区执法大队每月安排2-3天时间进行专门的集中整治,共出动执法车辆72辆次,执法人员372人次,检查厢式货车224辆,罐车102辆,微型面包车56辆。整治行动中共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10起,其中未取得许可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4起,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质案件3起,未按规定悬挂危险标志案件3起。涉及瓶装液化气罐非法运输行为的有:未按规定悬挂危险品警示标志2起。
二、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支队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局文件精神,经班子会研究成立了违章处理中心牵头,由法制科、四城区执法大队组成的执法整治工作组。支队于2017年5月11日下发了《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2016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整改方案》《关于对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行为进行整治的通知》,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罐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执法工作的重点,明确了具体的工作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三、严密组织,狠抓落实
(一)摸清情况。2017年5月8日至6月10日,支队组织四城区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液化气经营部进行摸底排查,除对这些经营部的运输车辆、台账进行检查之外,还听取经营部的反馈意见,告知其投诉举报渠道和监督电话。摸底排查期间共检查液化气经营部 56 家,全部为具有合法手续的经营部。同时经现场查看、询问,了解到液化气罐经营部从气站罐装气体时都聘请或是自购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公司车辆承运本经营部的液化气罐,从经营部运送至居民家中时则采取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运输的方式,每瓶根据楼层高低收取3-5元运费。
(二)抓好整治
1、加强路面巡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的情况,各辖区执法大队每月集中2-3天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辖区内各液化气经营部、液化气充气站等网点开展源头监控,对出站车辆(特别是面包车、箱式小货车)进行检查,杜绝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品出站。
2、加强源头监控。到液化气充装点及其他销售、存储场所排查、登记、宣传,如到鹧鸪江油库旁液化气充装点、长塘杨柳柳煤液化气充装点、中石油柳州各充装点查看台账,宣传,告知对进站罐装车辆一定要事先检查人、车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车、人一律不予罐装。
3、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整治期间市交通运输局“12328”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共接到市民投诉涉及危险品运输举报3起,查实2起,均为其他类危险品运输。做到有案必查、及时反馈,市民满意。
四、严格执罚,确保效果
运送瓶装液化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处理不好可能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执法支队对从液化气站到液化气经营部的非法营运及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车辆进行了严管重罚。但是,对从液化气经营部到居民家中运输的电动三轮车及摩托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货运车辆指的是汽车,对两轮摩托车等其他车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另根据国务院第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此类车辆应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属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所以,对从经营部至居民家中使用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运输液化气罐虽收取一定费用,但我们认为此时液化气罐已成为居民生活用品,此措施便民、利民,不能粗暴认定为非法运输危险品。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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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 201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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