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